2023-07-24 13:01:15 來源: 微商品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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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反传销网站发布:打开微信朋友圈,难免会出现几条微信商家广告。 微商销售的产品涵盖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也成为了一些人的购物渠道。
但长期以来,微商售假、无安全保障、无售后服务等问题普遍存在。 6月1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分组审议电子商务法第三稿,拟将微商纳入监管。
重庆商报记者近日采访了消费者、微商群体、电商专家,对微商销售混乱情况以及未来执法可能遇到的困难进行了调查和梳理。
现象:微商“套路”太多,一不小心就会上当
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微商工作组发布的《2017年中国微商行业发展报告》显示,2017年开微商需要哪些手续,我国微商从业人员数量约为2018.8万人,我国微商行业整体市场规模达到约6835.8亿元。
微商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人们的购物,但也产生了大量的问题。 记者联系了几位被微商“套路”的市民,采访了他们的经历。
声称买直邮,却卖歪货
进入夏季后,防晒霜就成了无数女生的标配。 家住南岸区的胡勤最近买防晒霜成了“家常便饭”。
“你看,这防晒霜是假的。” 6月26日,胡勤会见重庆商报记者。 她拿出从微商上购买的某品牌防晒霜,并展示了多张从网上下载的该品牌防晒霜的对比图片。 她比对了包装、封面、生产批号等,发现微商给她卖的是假货。
胡勤告诉记者,此前,他认识了一位来自某美容网站的化妆品微商。 该微商经常在网站上发布一些代购信息,声称这些商品是他和家人从国外购买的。
由于价格实惠,胡琴添加了商家的微信。 胡钦查看了这个微商的微信朋友圈,发现这个微商竟然是他大学的大三学生。 由此,胡钦对这个微商产生了一种莫名的信任感。 “当时我翻了一下她的朋友圈,她确实是个学生,也没有天天发广告,我觉得很诚实。” 胡钦说,于是就从这家微商那里买了几瓶某品牌的防晒霜。 结果收到货后检查对比,发现和正品相差很大。 她找到了微商,微商承认自己只是代理,东西的来源是总代理。
“也许一开始我在朋友圈看到自己是哪所学校毕业的时候,微商就离我很近了。” 胡钦认为自己被微商“欺骗”了。
九龙坡区的彭亮也曾被微商欺骗。 大约一年前,他从一位自称是果园直采的微商那里购买了一箱越南芒果。 据微商提供的信息,该芒果原本价格很高,但现在半价出售。 已售出数百盒,好评如潮。 一盒重10斤,比手掌还大,芯细,味道甜。
但后来彭亮收到的产品中,只有一两个大芒果,其余都是小芒果,味道很淡,难吃。 到实体店对比后发现,更像是国产的芒果,而且价格并不比超市便宜。 “如果你花实体店的钱,买到的质量不如实体店,下次就不会再上当了。”他说。
被骗到代理,交了钱就得下线
渝北区朱倩近日被一位做微商的朋友骗了。
故事从一盒面具开始。 朱倩的一个朋友是做微商的,卖进口面膜,每盒650元。 朱曦的朋友透露,成为代理商后,拿货会很便宜。 她还以自己为例,称自己从使用面膜到成为代理商,已经成为该地区的总代理商。 在朋友的引导下,朱曦也对成为一名面膜经纪人产生了兴趣。
朱倩先到朋友提供的微信公众号注册,按照指引填写信息申请代理,并缴纳了398元会员费。 她本以为成为代理商后就可以卖口罩了,没想到下一步又要招代理商了。
“我朋友说代理买口罩有折扣青鸾传媒推广,买的越多越便宜。我一次买1盒(10盒),价格是600元/盒。如果我想拿到最便宜的进价——200元/盒,我就得买20盒(200盒)口罩,售价是650元,中间的差价都是代理商赚的。”
但在朱倩真正注册成为代理后,平台对她又出台了进一步的规定。 “需要再招募5个代理商注册才能提现。另外,5个新的代理商注册并出售商品后,招募他们的人就会有现金佣金。同时,新招募的代理商还有要求再找到5个代理商,以此类推。” 看到需要不断拉下线的规则,朱熹察觉到了不对劲,立即停止了代理工作,而缴纳的会员费和囤货的钱只能算倒霉。
在朋友圈买菜吃了才发现是“三无”
微商的出现,给了小作坊“创业”的舞台。 一些没有实体店、没有营业执照的个人开始在朋友圈、微店销售自制产品。 在天然、无添加剂的口号下,包装看上去精美,却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刘先生是朋友圈麻辣牛肉干的常客。 他告诉重庆商报记者,牛肉干在朋友圈很受欢迎,他从2016年就开始购买这款牛肉干。一罐130克的牛肉干售价30多元。
记者根据这家牛肉干生产公司的信息查询发现,该公司工商注册信息显示于去年10月,经营范围为“食品加工”。 这意味着,在注册之前,牛肉干可能是家庭小作坊生产的“三无”产品,没有食品安全保障。
听到这个消息,刘先生回忆起微商经常上传的加工过程,以及一次吃小竹签的经历。 据他描述,用于加工的话,只是一个普通的大锅而已。 工人们拿着大铲子搅拌,连手套都不戴。 看起来很简单。 有一次他吃了类似小竹签的东西,但伟尚解释说,那是做牛肉干过程中剩下的香料,类似于晒花椒时没有清理干净的树枝,也是加香料时倒进去的。 “现在想来,可能是生产环境不卫生掉进了糟粕,现在回想起来还是觉得有点恶心。”
监管:电商立法,微商拟纳入监管
据商务部发布的《2017年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报告》显示,2017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29.16万亿元,同比增长11.7%; 网上零售额7.18万亿元,同比增长32.2%; 电子商务服务业收入规模2.92万亿元,同比增长19.3%。 然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长期以来也伴随着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6月19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分组审议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稿。 我国首部电子商务领域综合法律法规有望出台。
三审稿第十条明确,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通过自建网站等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事实上,在草案一审和二审期间,不少声音建议将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纳入其中。 此次三审稿最终采纳了这一建议,将小微企业纳入监管范围。
中国电子商务专家服务中心副主任郭涛对重庆商报记者表示,将微商纳入监管范围,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和微商行业健康良性发展,也能让电商企业家明确履行经营责任的法律风险。
分析:成为投诉重灾区,或为微商被监管的原因
著名电子商务专家、重庆工商大学经济贸易学院教授沈红兵告诉重庆商报记者,电商野蛮生长后,近年来已成为消费者投诉的重灾区。 准入门槛低、缺乏完整交易体系的微商更加混乱。 这些没有实体店面、营业执照、信用担保、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微商一旦与消费者发生纠纷,往往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2017年上半年全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上半年,共受理远程购物投诉22804件,占销售服务投诉的53.1%。 其中,“微商”小店准入门槛低、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维权困难成为新的投诉热点。
“此次草案三审稿拟将微商纳入电子商务法监管范围,这是基于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考虑。” 沈红兵表示,一些大型第三方平台对销售食品有严格要求,比如提供检验报告等,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此外,他表示,将电商和微商纳入统一监管,也有利于后期电商税收工作。
电子商务法三审稿拟以立法形式将微商纳入监管范围。 这会给微商行业带来哪些变化?
悄悄搭售,“大数据熟悉”不被允许
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除了将微商、网络直播等领域的销售活动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范围外,还对大数据“熟悉”、搭售、押金返还等方面做出了针对性规定。
对于在电商平台预订机票、火车票的行为,但平台在支付时默认勾选酒店、贵宾室等额外服务。 三审稿明确回应:电子商务经营者捆绑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着方式引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捆绑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推销、捆绑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对于同一业务、同一产品,不同消费者面临着“大数据熟悉”、价格不同的现象。 草案三审稿增加了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点,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或者服务。
对于消费者一旦投诉的“押金难退”行为,草案三审稿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协议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确押金退还的方式和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定不合理的条件。 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且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规范电商平台,商家售假负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催生了多个第三方平台。 平台为了抢占客流,向商家提出隐形要求,或签订独家销售合同,或采用减少搜索权、取消资源位等方式,强制商家不得在其他平台开展经营活动。
对于这种行为,三审稿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因技术优势、用户数量、相关产业控制能力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其他经营者在交易中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依赖,不得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同时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技术等对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的交易、交易价格、交易行为等施加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不得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
此外,在消费者最关心的假货问题上,三审稿明确规定,销售假货的商家将被平台追究连带责任。 具体如下: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平台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平台内经营者资质审核义务,或者未履行保障消费者安全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防伪条款”的加入,或许预示着未来有关部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将会更加严格。
回应:企业“玩家”准备好了,个人“玩家”不知道监管
目前,微商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玩家”,一类是个人微商,一类是企业微商。 这两位“玩家”将如何应对即将到来的监管?
“微信店铺对于个体户和企业有不同的门槛,而经营店铺往往需要完整的牌照手续。” 重庆羽贝蛋糕负责人王涵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从2016年开始在网上配送蛋糕,开设了微店店和官网商城,后来又开设了线下店。 由于“羽壳糕”具备生产资质、原料进境检疫资质等手续,在加强监管下,可以说完全没有受到影响。
与企业门店相比,个人从业者在微商中占比较大。
市民周耀为了卖衣服创办了微商。 据她介绍,开微信店很简单,只要有微信就可以申请。 个人微信商店无需办理手续。 几分钟之内即可申请成功,成为“店主”。 后续和打开淘宝类似,只需添加商品详情并发布即可。
记者通过采访发现,大部分个体微商对于此次拟对微商进行监管并不知情。 他们中的大多数人认为,自己是朋友圈里的兼职卖家,不太可能受到监督、监督,甚至受到惩罚。
趋势:个体微店数量将减少,朋友圈微商监管依然困难
中国电子商务专家服务中心副主任郭涛认为,《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后,社交电商法律法规将更加健全,统一平台上的监管效率会更高,这也是一个大趋势。 “当时,依赖社交平台且没有准备好所有相关资质的个人商场和个人微店,必须进入第三方平台接受监管。因此,监管之后,个人微店可能会产生更大的影响。”
知名电商专家、重庆工商大学经济贸易学院教授沈红兵表示,监管结束后,微店个人数量将会减少。 他表示,个人开微信店不需要任何手续,用微信就可以开。 但加强监管后,这些不合格、不合格的市场主体要么转型为门槛较高的企业微信店,要么进入第三方平台。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微店与朋友圈宣传的微商不一样。 很多朋友圈的微商往往连微店都没有申请开微商需要哪些手续,因此很难被监管。 “人太多,执法难度大,而且大多是个人行为,取证困难。” 郭涛说道。
建议:微信业务定义细节需明确,微信可视为第三方平台监管
目前,《电子商务法》尚处于审议阶段,可能会补充具体内容。 郭涛认为,微商的定义需要明确界定。 他向记者详细解释,目前微商的定义比较模糊,电子商务法三审稿将第三方平台以外的一切都纳入微商。 定义不明确,不利于今后的执法。 其次,没有具体的规则。 法律规定不仅针对微商,连没有微店的朋友圈微商代理也很难取证和监管。
对此,沉红兵也持同样的观点。 他建议,微商监管规则可以参考现行法律法规。 例如,食品行业微型企业的管理可以直接参照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由于微商的营销方式导致执法取证困难,且执法成本较高,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中出现的监管规定或将对朋友圈微商产生更强的警示和引导作用。 针对这样的情况,郭涛指出,平台与执法部门、监管部门合作是更好的解决方案。 他举例说,执法部门可以将微信作为朋友圈微信商家的第三方平台进行监管。 根据相关规定,消费者在微信上购买假货的,应当追究平台责任并要求赔偿。
而微信对于微商的监管,可以加强朋友圈的内容审核,屏蔽类似微商广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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