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11 07:59:28 來源: 微商品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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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时代
好人
点击他的朋友圈
我发现画风变成了这样
“今天你不理我了
明天我会让你爬不高”
告诉你,别小看微商
“我们有钱”
“首席执行官几分钟内
成为白富美
走向人生巅峰”
努力工作,就能赚到豪车
▼
还可以去人民大会堂参加年会
▼
“太可怕了,微商骗人,连我自己也骗”
为朋友“站”
却被“杀”了
王梦涵是北京的一名白领。 有一次她在同学朋友圈里看到了购买口罩的消息。 价格比网上商店的价格低。 出于信任,她没有咨询就下了订单。 使用该面膜一段时间后,王梦涵发现自己的脸有刺痛感,而且面膜的质感与商店里的不一样,于是他怀疑自己买了假货。 “卖面膜的同学说,刺痛是很常见的反应,我询问了产品的来源,她让我放心,并推荐了其他产品让我一起使用。” 王梦涵不敢继续追问,更不敢以假货为由要求同学退货,“一向以友情为由,但再也不敢从同学那里买化妆品了。”
供应?
打开淘宝
看,你就是他们的来源
你看,朋友圈口罩卖198一盒,而在淘宝上只要1块钱一个。 其实一元钱已经是很大的水分了。 有店主表示,如果数量大的话,可以将每件的成本降低到20美分左右。
李薇从事微商已经三年了,她说,“我的客户都是同学、同事、熟人介绍的,有时我会请朋友来帮我‘站’。”
为了支持自己做微商朋友的生意微商投诉电话是多少,研究生三年级的毕红丽从店里买了两件衣服,共计600元。 “货到后,我发现货品的款式和质量与朋友圈图片相差太大,衣服买了之后我就再也没穿过过。”
尽管对产品不满意,毕红丽还是“有礼貌”地向朋友表达了自己的喜欢,并给予了积极评价。 没想到,她的朋友却将她的“好评”截图发到朋友圈进行宣传。
出借许可证在异地经营
平台很难查
3月9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发布《2017年微商行业发展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由于制售假货成本较低,微商市场上“三无”产品较多,“产品质量”成为微商最关心的问题。
记者调查发现,微信朋友圈美食微商“无证经营”现象十分普遍。 消费者只能通过卖家提供的文字和图片来接触产品,安全性和品味没有办法保证。
记者联系上一位通过微信销售盒装蛋糕的微店卖家,询问其是否有“卫生许可证”等证件、如何证明自己的蛋糕卫生安全、蛋糕的保质期等。 店主表示,自己是代理商,《卫生许可证》在厂家,自己也经常吃该产品,安全问题可以放心。 最终,店家只是建议记者尽快食用微商投诉电话是多少,并没有出示相关证明。
为更好规范食品商品管理,2017年9月,“味店”平台制定了《味店食品商户资质标准》,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流通许可证》等材料。
不过,有政策,就有对策。 一位美食微店老板向记者透露,即使有的店铺能出示相关证件,卫生安全也无法保证。
据她介绍,美食店老板可以利用别人的凭证,通过合作来销售产品。 “可能店主在北京,但注册地在云南,所以在平台上很难查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由于卖家和买家之间“点对点”的交易模式。 一旦出现假冒伪劣商品,监管机构很难实时追踪溯源。 刘俊海说:“网上销售商品的专业卖家虽然没有营业执照,但如果长期继续从事商品销售服务,就应该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手续。光靠这些是不够的。”在平台上进行身份登记。”
售后维权
“这是一个问题”
记者发现,朋友圈个别微商提供的售后服务尚无统一标准。 消费者能否享受到售后维权服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微商的“良心”。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山东淄博市民刘鑫通过微商购买减肥茶,对方承诺“无效退款”,但当刘鑫真想退款时,却被封杀。由对方。
刘俊海表示:“找到被告是微商售后维权的最大难点。此外,微商纠纷维权成本高、收益低,也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难度,所以这种维权往往会走进死胡同。”
记者以自己在微商上购买了假货、想咨询维权措施为由,拨打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线。 工作人员表示“这是一个问题”。
“这是目前的管理盲点。如果微商已经在工商局注册了,就得向当地工商局投诉;但如果没有注册,情况就会比较麻烦。” ” 该工作人员提醒,通过微商渠道购买商品时,一定要选择有平台监管或有保障的店铺,并最大程度保留聊天记录、消费记录等证据,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2017年上半年全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上半年共受理远程购物投诉22804件,占销售服务投诉的53.1%。 缺乏健全的管理制度、维权困难成为投诉新热点。
刘俊海认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需要各部门联合行动,进行有效监管。 对于消费者,刘俊海建议“看清广告、认真签订合同、冷静保存证据、依法理性维权”。
电子商务立法
微商拟纳入监管
6月19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分组审议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稿。 我国首部电子商务领域综合法律法规有望出台。
三审稿第十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 - 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等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事实上,在草案一审和二审期间,不少声音建议将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纳入其中。 此次三审稿最终采纳了这一建议,将小微企业纳入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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