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20 09:21:06 來源: 财经新闻网
离奇骗贷案!以12人名义骗贷599万,初中文化套路却深,拖累两信贷员下水
原创 王璐璐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近日,一起关于农商行599万骗贷案的事件浮出水面。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一名初中文化的经商人士先后以12人名义向安徽省临泉农商行营业部、北关支行、张营支行等处贷款13笔,骗取贷款金额共计599万。安徽省临泉农商行两名信贷员则未按照规定履行贷前调查职责,出具同意发放贷款报告,违法发放贷款9笔,涉及429万元。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认定,被告人詹玲丽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赵存星、李献侠身为信用社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判决:
一、判处詹玲丽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并退赔安徽临泉农商行165.265564万元;
二、判处李献侠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三、赵存星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判决后,李献侠不服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献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12人名义贷款13笔,总计599万
1971年出生的詹玲丽,是安徽省临泉县人,初中毕业后即辍学,是一名经商人士。本可踏实做生意,和家人好好过日子,她却因动了“坏心思”,面临牢狱之灾。
时间回溯至2009年,时年28岁的詹玲丽,于当年2月至次年5月,一年多的时间,先后以王建东、韦新华、韦某、常某、刘某1等12人及其本人名义,采取虚构贷款用途、提供部分虚假贷款资料的方式,向安徽临泉农商行营业部、北关支行、张营支行等处贷款13笔,骗取贷款金额共计599万元。
贷款金额均用于归还借款、处理交通事故、购房等,贷款到期后,詹玲丽偿还部分钱款并分别做换据贷款。
案发后,詹玲丽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4年11月29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临泉县公安局逮捕,2015年2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5日被临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月20日经被临泉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月20日被临泉县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现在家。
立案前到期未归还贷款本金464.33万元,目前尚未归还贷款本金为165.265564万元。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认定,被告人詹玲丽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鉴于詹玲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自愿认罪,偿还部分贷款本金,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判决:
判处詹玲丽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责令詹玲丽退赔安徽临泉农商行165.265564万元。
一名信贷员涉违法放贷被判1年
没有内部人士的“配合”,詹玲丽怎么也不会有如此腾挪的本事。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认定:
李献侠作为安徽临泉农商行北关支行信贷员,负责韦某、常某、刘某2、刘某1、刘某3、詹玲丽名义下六笔贷款的调查工作,未按照规定履行贷前调查职责,出具同意发放贷款报告,违法发放贷款六笔共229万元,立案前未收回贷款本金194万元。
赵存星作为安徽临泉农商行张营支行信贷员,负责王建东、韦新华、谢平名义下三笔贷款的调查工作,未按照规定履行贷前调查职责,出具同意发放贷款报告,违法发放贷款三笔共200万元,立案前未收回贷款本金198万元。
原判认为,被告人赵存星、李献侠身为信用社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鉴于李献侠到案后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积极挽回临泉农商行部分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赵存星到案后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积极挽回临泉农商行经济损失,且未给被害单位造成实质经济损失,犯罪情节轻微。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判决:
被告人李献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赵存星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李献侠不服,上诉提出原判认定她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改判无罪或发回重审。
经查,李献侠作为北关信用社信贷员,在经办韦某、常某、刘某2、刘某1、刘某3和詹玲丽贷款过程中,明知詹玲丽借他人之名、虚构贷款用途、伪造担保抵押物的相关材料贷款,不予核实,不履行应尽职责,积极帮助詹玲丽办理贷款,并出具不实的贷款基本情况登记表、贷款调查报告、贷后跟踪检查表、贷后检查报告等贷款材料,致使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贷款条件的贷款予以发放。该事实不仅有李献侠在侦查阶段的数次供述,还有原审被告人詹玲丽供述、证人韦某、常某、刘某2、刘某1、刘某3、魏某、张某、田某等人证言以及贷款基本情况登记表、贷款证据、调查报告等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并能相印证,足以认定李献侠的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阜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李献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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