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04 09:10:19 來源: 微商品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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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以售卖商品的方式收取入场费,用下线支付的费用支付上线报酬,设定等级、会员等级、团队报酬等规则,要求人员不断发展人员,谋取非法利益。 。
2016年9月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办法》第二条、第二条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咸宁市工商局作出决定,没收违法所得3950万元,并处150万元罚款。
2、河南省许昌县工商、公安部门联合查处“诚信买卖宝”特大网络传销案
2016年4月初,根据市公安局移送的线索,许昌县工商局对崔某等人组织、领导“诚信买卖”传销活动的行为立案侦查。 ”。 与此同时,许昌县公安局获悉此案。 许昌县政法委牵头,县委宣传部具体负责,成立公安、工商打击传销联合专案组,查处此案。
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崔某、石某、盛某利用自己的网络技术,开设了名为“诚信买卖宝”的网站,并搭建网络平台,实施网络传销活动。 传销活动模式为:以投资理财名义投资“诚信买卖宝”网站,以虚拟M包为交易对象,通过线上线下渠道招募他人加入购买门票(每张门票10元)以获得参与网站运营的资格。 具体模式有:
会员级别:会员分为M0-M6+经理8个级别。 参与者购买门票成为M0; 之后,将根据直接和间接推荐的会员数量逐级晋升,直至最高经理级别。
静态收益:单笔投资金额分为1000元、2000元、5000元、10000元四个级别。 最长投资期限为10天,日利率为1.5%。
动态收益:根据线下直接和间接购买的M套餐,按比例获得收益,可获得6代内最大线下奖励; 如果直接培养3个M6,则可晋升经理级别,并享受6代后无限代0.2%经理激励。
平台本身不产生任何价值,所有参与者的收入均来自后续参与者的投资资金。 本质上划分了线上线下投资资金,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 根据案件实际事实,许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传销组织骨干人员犯有刑法第七条修正案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涉嫌就构成犯罪。 2016年5月16日,该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许昌县公安局。 在许昌县政法委统一领导下,公安、工商联合专案组继续侦办此案。
6月3日,联合专案组根据工作情况,向公安、工商联合指挥部通报案件调查情况,指挥部综合研判后决定关网。 工商、公安等部门领导赴郑州挂帅,40余名战斗人员合力抓捕涉案主要人员,冻结传销主要涉案财产,同时检索传销网站的后台数据。 截至目前,已查明该案涉及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注册会员超过80万,涉案金额超过200亿元。 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6名,冻结涉案资金3.2亿余元。
3、山东省蒙阴县工商局查处南京国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传销案。
南京国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传销案于2015年9月4日立案,2016年8月3日审结,罚款、没收金额5083万元。 该案涉及山东、江苏、浙江等32个省、自治区。 直辖市涉案人数超过51万,涉案金额1.4亿元。
经查,该公司自2014年6月24日起,在销售其开发的APP即时通讯客户端软件过程中,利用其“汇盛仙子”(2015年7月至2015年9月26日更名)为“汇盛电子” )网站运营和发展会员。
公司采用注册制开发并下线。 如果您购买文字版、语音版、视频版、商城版四个APP即时通讯客户端中的任意一个,即可成为对应的文字版客户端、语音版客户端、视频版客户端。 终端和商城版客户端上有四个不同级别的会员。
消费者通过网络支付200元、1000元、5000元、10000元不等的入会费,即可成为四个不同级别的会员(作为A级会员),同时可以发展向下的会员(B级) ,通过五级佣金制度,A级可以获得B级购买总额的28%作为奖励。 B级可发展C级会员,A级可获得C级客户总购买金额的5%作为奖励,直至收到E级会员的支付佣金,鼓励会员大力发展线下。 其他激励模式还有直销奖励、小额市场补贴、订单奖励、年终分红等。
2014年6月24日至2015年10月30日,该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已发展会员51万,查明会员购买APP即时通讯客户端收取的费用为1.4亿元,其中发放奖金向各级会员赔偿4236万元,退还会员1238万元,查扣违法财物4883万元。
公司采取的业务模式和报酬方式是通过人员发展加盟,要求加盟人员订阅APP即时通讯客户端,获得加盟资格并培养其他人员加盟,形成上下线关系,并根据下线的表现进行计算和支付。 支付上线报酬; 同时发展下线形成两个市场,根据市场内会员的表现计算并支付上线报酬,谋取非法利益。 其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构成组织、策划传销行为。
2016年6月27日,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山东省蒙阴县工商局作出没收违法财物4883万元、对该公司处以200万元罚款。 决定。 对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移送相应公安机关。 2016年8月3日,罚没款全部入库。
4、湖北省京山县工商局查处南京国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传销案。
2016年3月,湖北省京山县工商局发现南京国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涉嫌网络传销。 根据《传销执法合作条例》,京山工商局和公安机关分别依法立案并联合开展调查。
经调查,2015年9月,山东省蒙阴县工商局对当事人利用网址为http://的网站从事传销行为进行查处。 随后,双方开始设计新的会员管理系统。 2015年11月23日,党启用新会员制度,网站http://,并发展会员注册制度; 该党修改了党员条件和奖金制度,并于2015年12月3日起实施。
会员条件: 1、缴纳200元开通“资费套餐”,成为文字版会员; 2、支付1000元开通“资费套餐”,成为音频版会员; 3、缴纳1万元开通“资费套餐”,成为视频版会员; 4、支付5万元,设置“资费套餐”,成为商城版会员。 其中语音版会员、视频版会员、商城版会员统称为代理商。
五项奖金: 1、销售提成奖; 2、重复消费奖励; 3、销售补贴奖励; 4、交通补贴奖励; 5、业务受理委托奖励。 上述奖金在会员系统中以“电子币”形式发放,系统按每笔奖励金额的5%扣除“个人所得税”,会员提取现金时扣除5%的手续费。
有关各方通过多个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通知、公告、操作方案、“今日国家电网百问百答”项目、收款账户等信息; 通过QT室发布最新动态和信息; 促销形式。 方声称“国网金来”是“互联网+通信+生活,人人参与创业,人人参与开店,人人消费促销受益,注册终身免费通话,商场消费获得等值”通话,实现“终身免费通话”。 经查,当事人开展的“资费套餐”业务实际上是国家明令禁止的电话回拨业务。
政党以双轨制的形式发展党员。 每个会员只能有两个会员直接离线。 当开发的会员数量超过两个时,可以根据自身市场建设的需要,将新的开发人员置于其他会员之下。 确保其市场的连续性。
经核实,当事人发展会员38.9万人,会员申报金额6.9亿元; 而当事人2013年9月3日至2016年8月1日期间仅缴纳税款34.7万元。
各方通过但不限于其公司账户、股东、会计师、出纳及其他个人账户收取、划转和返还奖金。 根据《禁止传销规定》,京山工商局向法院申请冻结传闻财产5592万元; 经调查核实,确定被冻结财产5481.7万元为非法财产。
经查,当事人自行开展的电话业务属于非法电信业务,其基于该业务进行传销牟利的行为违反了《电信业务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禁止传销”。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京山工商局没收违法财物5481.7万元,对当事人处以200万元罚款; 执行。
5、吉林省长春市工商局查处中山盛世明集团有限公司传销案。
2016年上半年,在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管辖下,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中山盛世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市工商局”)涉嫌传销案。吉林省境内盛世明公司。 本案是一起以“虚拟店铺”为交易对象的网络传销案件。
涉案当事人盛世明公司利用所谓“168计划”,以在其金一江(以下简称“金一江”)推广网店为名,开展所谓跨境电商平台业务。 )网上商城。
“168计划”具体为:缴纳1000美元成为金一江商城加盟商,即会员,从而拥有发展他人加盟的资格。 加盟商分为:初级加盟商、中级加盟商、高级加盟商。 3 个级别有 ABC 和 4 个阶段。 成为会员后,由电脑自动生成的队长将带领6名队员组成的促销团队完成8个店铺的促销任务,即招商阶段A。此阶段微商招商平台,组内任何人促销1个-2家店铺,团内每人可享受50(80)点积分奖励。 此过程共有20个奖励机会,每人可获得8000积分(50*8*20)或12800积分(80*8*20),其中销售最快且最多的将晋升为下一组的领先者,直接奖励2000积分; 每完成一项招商任务,团长将获得300积分奖励。 积分,公司直接奖励队长4000积分。 阶段投资领头羊总计可获得8400奖励积分。 同时进入招商计划第二阶段。 以此类推,C阶段的领先者可以获得奖励积分。 以上奖励积分1点相当于1元人民币。 此循环进入下一阶段。
经查,当事人盛世明公司自2014年10月起授权会员在吉林省开设服务中心,发展会员,共开设服务中心140个,覆盖全省各地区。 根据X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2014年10月至2016年5月16日,该公司在吉林省共发展会员5387人,收入总额1万元。 长春市工商局认为:盛世明公司推行“168计划”,要求参与者缴纳1000美元成为会员并获得招募他人的资格。 各级别会员的晋升由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的销售业绩决定。 它所获得的各种所谓奖励也是根据其开发团队的销售业绩来累算的,即会员获得奖金的方式是缴纳1000美元(成为会员)——销售1家店铺(开发会员)并获得1000美元业绩——全团奖励——表现突出者晋升为队长——并获得更多奖励。 其行为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已构成组织、策划传销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长春市工商局责令盛世明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行为并处以罚款共计0.29元的处罚决定。
六、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芝麻开门”微信传销案
2016年6月,根据群众举报,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管局对杭州XX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在通过微信销售亚麻籽固体饮料的过程中存在传销行为。 。
2015年11月起,当事人招募微商代理商,再由代理商推荐代理商销售“芝麻开门”固体饮料产品; 双方与代理商签订《微商业务代理合作协议》,同意以98元/箱的价格采购10箱360盒“芝麻开门”产品微商推广找青鸾传媒,并成为“芝麻开门”固体饮料总代理产品; 以120元/箱一次性购买36箱“芝麻开门”产品,成为一级代理商;以140元/箱一次性购买6箱“芝麻开门”产品,成为二级代理商一级代理商向各方直接进货价格为98元/箱,一级代理商向总代理进货价格为120元/箱,以此类推。
同时,当事人对推荐代理商给予如下奖励: 1、总代理推荐总代理,推荐团队直属推荐团队进货量奖励推荐人8元/盒; 间接推荐奖励两级,分别为5元/盒、3元/盒; 2、一级代理商推荐一级代理商,一级代理商推荐总代理商。 直属推荐团队每盒购买量奖励推荐人分别为10元/盒、3元/盒,由一级代理商总代理于次月初发放。
截至查获时,经核实,当事人直接招聘总代理人36人,总代理人推荐其他人成为总代理人4人,共计40人。 17名总代理商推荐27人成为一级代理商,推荐与推荐的层级关系达到三级。 当事人向代理商销售“芝麻开门”固体饮料产品27659箱,价格为每箱98元。 本案当事人购销“芝麻开门”固体饮料产品价差为0.16元,违法所得税前扣减额为0.16元。
当事人要求成为其代理商的人一次性认购一定数量的“芝麻开门”固体饮料产品,并实行推荐其他代理商的奖励计划,以获得推荐奖励,形成代理商之间的等级关系。 本质上是经营者要求招募的人员通过订阅商品获得加盟资格,并发展其他人员,形成上下级关系,根据下线的销售业绩计算并支付上线报酬,经营者通过这种销售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此类经营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16元; 2、罚款10元。
7、安徽省合肥市工商、公安机关查处“云梦生活”大规模网络传销案
2016年9月12日,合肥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历时6个多月调查取证,联合破获一起特大网络传销案。 涉案公司安徽梦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泰公司)打着“互联网+创新”的旗号,非法经营“云梦生活”电子商务平台,并在以发展创智会员的名义,实施招募、交费等形式的传销活动。 截至案发,该传销组织已发展注册会员28万余人,级别214个,缴纳会员费3万余人微商招商平台,涉案金额高达2.8亿元。
涉案公司安徽梦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巨额利润为诱饵。 其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缴纳入会费发展创智会员(创智合作伙伴),并通过层级提取不同比例的佣金,并向线下发展,牟取非法利润。 益处。 梦泰公司所谓的云梦商城在运营中,设置了入会费,要求会员以订阅商品的形式缴纳一定的费用,以获得创智会员及其他人员的资格。加入; 直接或间接发展成为创智会员的人员数量按照奖励计算和支付。 成为创智会员后,您将获得签约业务并从注册会员中发展新的创智会员; 设立省、市、区三级代理商,形成线上线下关系,线下销售业绩据此计算并向上线支付佣金。
该公司通过运营所谓“云梦生活”平台,打着云梦生活得到政府和媒体支持的幌子,利用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微商等概念进行炒作,并利用央视、电视主持人、律师、社会团体和政府领导名义,在新闻、电视台录制、播放创智合伙人和共享经济的宣传,并利用互联网发行长城币和原始股,快速发展创智合伙人,在安徽、山东、河南、河北、山西、吉林、辽宁等十几个省市设立了联盟商务服务中心或运营中心,发展创智合伙人。 截至今年8月2日,该公司CEO表示,已发展免费会员600万(扫码)、商户超过20万家,智慧会员超过6万,其中收取入会费11800元的智慧会员超过2万。 。 这些比智创会员数量多出数十倍的免费会员,不仅是潜在的智创会员,也为涉事公司提供了良好的掩护,甚至被传销头目利用进行宣传。
梦泰公司通过线下开发赚取佣金,按照一定的顺序和利益分配形成等级制度,直接或间接以开发人员的数量作为报酬或返利的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开发他人参与,骗取财物,数额巨大,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正常运行,其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行为《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缴纳入会费、拉人头、团队奖励的传销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其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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