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14 02:00:00 來源: 微商品牌网
微商是继电子商务之后新兴的网络商业模式。 随着其发展,虚假宣传、质量差、售后保障困难等弊端逐渐显现。 本文以定海区微商食品安全监管为例,在分析微商监管的难点和困惑的基础上,对如何规范和监管微商提出了一些新的思考。
一、定海区小微企业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在《中国化妆品微商规范(征求意见稿)》中,微商的概念分为广义和狭义。 广义上,微商泛指整个移动社交电商。 媒体开展的商业活动。 我们今天讨论的微商是狭义的微商,即通过微信社交平台进行各种买卖活动。
微信食品安全管理与传统管理不同。 它不需要店面和身份注册。 只需一部手机,即可在朋友圈发送销售信息。 由于微商市场开放程度较低以及社交平台的限制,微商数据的统计就像大海捞针一样。 目前,定海区市场监管部门了解微商的途径有两种。 一是通过12315、12331、区长热线等投诉举报渠道了解被举报微商的相关信息; 二是对接各大创业平台,如舟山群岛新区创客联盟,对联盟内注册的微商进行监管。 据初步调查,我区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微商主要有四种经营模式:一是食品经营者或有实体店的企业参与微商,利用社会化移动社交平台实现信息发布、产品推广、交易销售等,以微信公众号为例,通过公众号实现点对面的信息推广。 其次,个人卖家自主开展微商,通过微信群、朋友圈发布广告,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等支付交易资金,常见于各类私房烘焙、自制食品卖家。 第三,通过代销商品的形式获取利润,不需要自己备货,只需转发广告即可赚取差价,这在国外各种食品代购和代购中很常见。预包装食品销售。 第四,电商本身,如淘宝店主,通过微信模式拓展销售渠道,利用“手机店+PC店”双渠道开展业务。
虽然我们对微商的商业模式有了大致的了解,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此类交易行为的定义不明确,各地行政机关并未将此类交易行为纳入监管范围,且腾讯未发生任何侵害微信用户的行为。 对产品广告和促销制定了具体规则,导致微商交易中侵权违法行为频发。 通过12315了解到,我区微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虚假宣传。 打着国外进口食品的旗号,销售国产产品,甚至是三无产品。 二是环境混乱。 一些自制食品店老板的生产环境脏乱差,销售的食品质量难以保证。 三是售后难以保证。 如果胃不好或者发现购买或预包装的食品有质量问题,很难找到卖家,也无法享受退货赔偿等售后服务。 这些隐患的存在,给微商食品安全监管敲响了警钟,也给监管部门带来了巨大挑战。
二、小微企业食品安全监管存在问题分析
微商发展迅速,但由于自律薄弱、外部监督管理不规范,微商仍处于监管盲区,主要包括以下“四难”:
(一)微商主体界定困难。 微商本质上是一个社交平台。 通过微信发布广告的个体数量过大,主体信息的收集、认证和记录难度很大。 将微信用户定义为微商,需要考虑两个要素。 一是广告投放频率和交易金额; 这两点增加了微商主体界定的难度。 与此同时,微商的法律定位仍处于空白状态,微商行为究竟是商业行为还是民事行为仍存在争议。 如果是商业行为,其行为就要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管辖。 如果是民事行为微商食品代理品牌大全,该行为受《民法》管辖,交易受《合同法》管辖。
(二)部门监管执法困难。 微信是一个聊天、交友的平台。 这种依托交友群体从事商品交易的整合模式,不需要注册。 它的进入门槛低、流动性大、自由度高。 平台外的交易方式。 现有监管硬件设施和技术手段的缺乏,加上朋友圈的封闭性和隐私性,使得监管部门无法提前监管。 已经注册、有牌照的电商店铺受到监管,不具备监管基于移动社交平台的电子商务新模式的能力。 此外,由于不需要实名认证,监管部门根本无法确定微商主体的身份和具体地址,无法进行临时监管。
(三)食品质量保障困难。 微信交易环境是虚拟的、无形的,消费者只能通过对方提供的文字、图片或视频来获取经营者和食品信息。 目前微信上销售的食品中,不少是无证厂家自制的“三无”产品微商食品代理品牌大全,如自制卤味、甜品、熟食等,甚至还有一些假冒伪劣产品。 一些小作坊生产车间的卫生情况以及产品的生产流程与正规厂家相比都大大降低。 而且他们生产的产品往往包装粗糙,没有固定的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基本信息,存在很大的食品安全隐患。
(四)购物消费维权困难。 通过微商渠道购买的商品一般没有正式收据。 如果和熟人交易出现问题,为了面子也不会追究。 如果是与陌生人交易,微信中的交易凭证,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涉及个人隐私,并未备案。 在这种情况下,社交平台没有法律义务配合提供相关信息,导致消费者举证困难。 同时,微商并未通过第三方平台认证,消费者除了知道微信ID外,没有其他联系方式。 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往往没有办法维权。 而且,严格意义上来说,朋友圈交易属于双方私下交易,并不适用《消费者法》,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使维权成为一大难题。
三、小微企业食品安全监管对策思考
微商并不是法外之地。 需要企业自律、部门监管、社会共治,逐步解决监管问题。
(一)以法律完善为保障,落实平台责任。 归根结底,微商监管存在盲点,是因为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和滞后。 国家应整合完善电子商务行为相关法律,明确微商主体、交易性质、管理方式等,为微商监管提供有力支撑。 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梳理、研究日常网络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并向政府提出建议。 同时,微信平台要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设计覆盖注册、注册、交易、监管等的交易体系,将符合条件的微信商户纳入平台管理,切实加强对微信商户的监管。微信商家主体真实身份、信息发布、销售产品审核,建立约束机制,提高微商经营门槛。
(二)以信用管理为手段,强化发现机制。 监管部门要主动强化食品微商发现机制,通过消费者投诉、同行举报、对接创业平台、发动社会监督等方式,掌握辖区内微商情况。 同时,探索建立微商信用评价体系,约束和规范微商行为,定期对受监管的微商食品经营者进行审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列入黑名单进行管理和公示,限制其从事网络商品交易,依法揭露违法行为,让消费者和市场自主识别和选择经营主体,保障微商规范经营,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市场。
(三)以打击犯罪为目标,强化动态监管。 监管部门要加强动态监管,动员食品安全协调员、社会监督员等力量对辖区内微信营销者进行查处,及时登记备案,加强对微信商家的线下监管。 同时,根据消费者投诉重点,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违法微商的处罚力度。 结合实际,对小微企业进行分类监管。 对有实体店、有证照的微商经营者,按照新《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严格监管。 个人从事食品微商经营,发生纠纷,情节较轻的,在交易平台的协调下,按照《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协商或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严格规范微商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以技术升级为支撑,促进部门协调。 市场监管部门内部要明确各部门职责,与基层实现资源共享,协助排查协办,上下联动。 对外,要加强与公安、海关、通信等部门的合作,整合各部门的网络监管力量,加强信息共享。 针对微商主体多、范围广的特点,探索跨区域联动机制,配合地方监管部门实施属地查处。 同时,建立健全网络市场监管机构和队伍,加强执法人员专业知识培训,着力打造一支专业、精干、能打硬仗的专业网络监管队伍。 在加强技术建设投入和技术人员培训的同时,积极督导电子商务企业提供技术支撑,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实现“网管网”。
(五)通过宣传引导促进社会共治。 利用食品安全宣传周、普法宣传、食品安全“四进”等契机,公布举报投诉热线,呼吁消费者举报、投诉违法微商行为。 同时,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提醒消费者仔细筛选微信上销售的食品,并保留交易过程中的聊天记录、汇款转账、卖家姓名和电话等证据,防止丢失。争议发生后的证据。 最后,通过媒体宣传我国电子商务企业登记、规范运营、责任等法律法规,倡导微商依法经营,促进微商经营和行为走上合法化的轨道。 微信平台也应该承担起社会责任,不断完善平台技术,整治微信业务恶意营销行为,为微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作者:张晨琪
本站对作者上传的所有内容将尽可能审核来源及出处,但对内容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其真实性及合法性。如您发现图文视频内容来源标注有误或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及时予以修改或删除。
作为迈入四十岁门槛的女性,我对肌肤护理用品的挑选越发重视。在这段期间,肌肤易...
repu微商此过程实为产品销售与情感交流交融,深化人际间的温暖与信赖,亦诠释了Re...
近期,经过试用,我发现数款性能卓越的纯补水面膜具有明显改善肤质的效能,呈现出嫩...
(曾玥)“总体而言,我对中国经济的长期发展前景持乐观态度。柯成兴认为,尽管短期...
敷用完毕后,肌肤水分得以充分补充,呈现出湿润且富有弹性的健康状态。经长期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