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21 09:01:29 來源: 微商品牌网
18年后,一起盗窃案仍被多次提及。
本案具有特殊性,是国内首例“网络虚拟财产”案件。 原告丢失的不是真实物品,而是他花费数千小时的精力和数万元现金在网络游戏中积累和购买的虚拟武器。 经核实,该装备被另一名玩家偷走。 但原告与游戏运营商交涉时,运营商拒绝交出盗号者的真实信息。 原告以游戏运营商侵犯其私有财产为由,将运营商告上法庭。
庭审过程中微商法律问题,焦点集中在原告虚构丢失的物品是否属于财产的问题上。
2003年12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三审后最终作出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丢失的游戏虚拟装备。
事实上,这并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
在网络游戏的世界里,因虚拟物品引发的纠纷和纠纷屡见不鲜。 但过去,公安机关往往在不知道这些账户和设备是否具有财产属性的情况下不立案。
随着互联网与现实世界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虚拟财产的范围逐渐扩大。 除了淘宝、支付宝等与“钱”直接相关的平台账号外,微信公众号、抖音账号甚至存储在云端的数据也都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
2019年,全国首例因合伙纠纷引发的微信公众号分拆案二审结束。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微信公众号《重要意见》分割案作出二审判决,明确了微信公众号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二审判决中,法院认为,微信公众号作为信息发布平台,已成为各类市场主体依托粉丝群体发布商业广告的重要载体。 一审法院从涉案公众账号的独立性、主导性、运营价值三个方面详细论证了微信公众号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合法、有理有据。
2019年7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了首例比特币案件。 法院认为,原告对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淘宝公司主张侵权责任依据不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本案中确认了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从财产构成要素来看微商法律问题,比特币具有财产的经济性或价值性。 比特币通过“挖矿”“开采”过程以及获取劳动产品的过程,凝聚了人类的抽象劳动。 货币作为对价进行转移、交易、产生收入,对应于持有者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比特币虽然不具备货币的合法性,但其虚拟财产、商品属性以及相应的财产权益应当得到肯定。
互联网时代,虚拟财产越来越多。 虚拟财产依法应当如何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条款内容虽然简单,但意义重大。 它填补了我国虚拟财产保护法律的空白,明确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迈出了全面依法保护虚拟财产的第一步。
有业内人士认为,当前司法实践中,虚拟财产的保护仍需改革和不断探索。
例如,一些互联网平台长期使用“霸主条款”限制用户保护虚拟财产,司法实践中仍面临认定和质证问题。 “用户账号的所有权属于本平台”“因账号、密码等信息被借用、泄露、盗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
类似的“霸主条款”大多是“不可协商的”,使用户处于严重不平等的地位,也为用户今后维权造成了极大的障碍。
业内人士建议,相关监管部门应对互联网平台格式合同进行专项检查,对不合规条款向社会通报,并要求平台限期整改。
同时,一些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仍需进一步明确。
以近年来兴起的虚拟货币为例。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涉及比特币的案件呈逐年增加的趋势:从2014年的12件到2019年的618件。
根据工信部和原“一银三委”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 中国银行法研究会会长肖飒表示,当现行法律法规不承认某类虚拟财产的合法性时,该类虚拟财产在追索或继承时将很难得到法律保护。 有人认为,虚拟财产日益增多,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促进虚拟财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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